作者:王健,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来源:《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年第1期(创刊号)。该刊(刊号:cn42-1915/g4)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季刊,2021年4月10日举行了首发式,法学学术前沿推送版已略去脚注,并与最后刊发版略有不同,引用请以原文为准。
法学本科专业在我国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是实施法律专门人才培养最有代表性的一项教育制度。之所以说它“基础”,是因为在我国现行各种学历层次和类型的法律教育制度中,法学本科是标准的法学学制系统中的第一个层次,它不仅是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也是法学院校教学设施的主体和判断一个法律职业者第一次接受法律教育程度和状况的显著标识。法学本科专业教学的内容结构与方式方法,最能反映一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样态,并因而成为比较法学或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观察和解读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首先弄清楚这一制度的基本含义和相关内容。我们了解其他国家法律教育制度的时候也是如此,即关注它的法学第一学历教育情况。除此以外,改进和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制度,构建较完备的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必须认真对待法学本科专业教育。本文试对我国法学本科专业的一些基本概念略作解析和阐释。“学科”和“专业”是经常遇到的两个词汇。有时用“学科”,有时用“专业”,有时还会在文件或有关作品中看到“学科(专业)”这样的表述。究竟什么是“学科”,什么是“专业”?不加甄别似乎也并不影响人们指称的需要。但若细究,则含混不清。正如我国近代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在他的《法律教育》一书中的感言“万百事情,不研究便不觉得有所不满,一研究便到处见得破绽”。简单讲,“学科”就是学术分科,是关于知识的分类体系,是学界基本认同的知识领域。某一知识领域之所以成为学科,往往是因为已有专门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形成了专业化的研究群体,有研究机构或学术团体,有专门著作和出版物等外在标识。从知识生产和传播角度看,学科也是教学科目。大学教学和研究的组织机构,基本是以学科分类为单元设置的,教师一般都归属于某一特定的学科领域,并通过学科建制从事教学、学术研究和服务社会的活动。学科与学科建制是大学的核心元素。为便于对知识分类的系统考虑,专家、学者往往对知识进行层次和结构性的划分和界定,这种学术性的行为导致了“学科目录”的编制。至于“学科建设”或“重点学科建设”,则是中国的特有概念,是为实现学科发展目标而配置各种学科要素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我国现行的学科目录有两种,一种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这个分类标准把知识体系分为四个层次,依次是“门类”(如“人文与社会科学”)、“一级学科”(如“法学”)、“二级学科”(如“理论法学”)、“三级学科”(如“法理学”)。这个分类目录,现实中人们很少接触和使用。另一种是国家学位和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科专业目录。目前仍然使用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先后于1997年发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和2011年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作为高校办学必须遵循的直接依据,这个目录对高校影响很大。两者的差别是,名称上,前者是“学科、专业目录”,后者是“学科目录”,不再并列“学科”与“专业”两个名称;内容上,前者是三级目录,包括了“门类”、“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后者只有二级分类,即“门类”和“一级学科”,不设“二级学科”。这是因为教育行政部门对二级学科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结果,即教育行政部门对二级学科的管理,由之前的指令式管理,改为统计式管理,这意味着法学之下分设哪些二级学科,授权高校等单位按基本要求自主进行行业论证和设计,行业认可者,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定期汇总和向社会发布。2019年国务院学位办集中发布了自2014年实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后法学院校设置的多种法学二级学科。之后便逐年定期发布备案情况。也因此,往往需要将这两个目录结合起来,才能了解和认识现有法学知识分类体系的全貌。法学既是一门学科,又是一门专业。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学”既是“门类”和“一级学科”名称,同时又是聚合其分设各二级学科的一个类名称。为避免与同属于法学门类之下其它的一级学科(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相混淆,人们往往在“法学”的名称上加挂“一级学科”这个前缀或后缀,以便确指。以上的学科及其分类概念的确立是晚清移植西学分科模式并与我国传统知识分类体系不断糅合的结果。它经过了一个较长时间和复杂的演变过程。中国古代与今天知识分类上的主要差别,在于接受并确立了分科设学和学务专门这两条原则,对我国近现代教育教学体系的构建产生了重大影响。“专业”一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学习苏联的产物。按照当时教育部主管官员对苏联高教制度的解释,“专业”就是“专门职业”或者“一种专长”,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某项专门人才为标准,有计划地培养该领域专家的基本教学组织。这个教学组织是高校教学设施的基础,“系”是为实现目标而建立的行政单位。院系调整后,法学类下设具体专业的数量及其名称几经演变,主要有法律、外交、国际关系等。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恢复和加强法学教育,专业种类一度增多。教育部1985版目录里面即有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犯罪学、刑事侦查、劳改管理、司法管理、环境法学、知识产权等9种(后两个是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此后又一再缩减专业数量。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中法学类只下设一个法学专业,旨在拓宽人才培养口径。2012年以后,在法学(030101k)之外,又增加了知识产权(030102t)和监狱学(030103t)两个本科专业。现行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目录为基础,除原有的3个专业外,又增加了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030104t,2017年设)、国际经贸规则(030105t,2017年设)、司法警察学(030106tk,2018年设)、社区矫正(030107tk,2018年设)4个新设专业,重现专业增加的趋势。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专业代码中的“k”和“t”,分别指“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前者包括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后者则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设置的专业。总之,学科和专业是关系极为密切的两个不同概念。学科是知识分类概念,专业是人才培养概念,是知识分类概念实际运用于知识传递活动的结果;一个学科可以成为一个专业,但一个专业往往由若干学科交织组成,如在一个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里面,除了法学课程之外,还包括政治理论、外语和其他人文社科类课程。学科的划分由专家学者采用学术标准设计完成,是一个学术行为,而专业的设置在我国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专业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科学性、规范性的问题,还要考虑区域布局和管理的问题,不可能摆脱行政干预色彩。以上专业代码中的“k”(控制专业)和“t”(特种专业),便体现了专业的这一特点。以上“专业”的概念,不仅适用于标准的大学四年制本科,还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只不过不同类别和层次的教育,“专业”的名称和内容有所不同罢了。例如,在本科阶段,刑法学只是法学专业的一个教学科目,并不是一个专业;但在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教育阶段,却是一个专业。专业是在人才培养意义上使用的一个概念,而人才培养又分为不同的阶段或层次,因此,专业存在着从低级到高级不同层次的划分。中小学阶段的教育是基础教育,普遍开设一般法治教育,如目前“三科”中的“道德与法治”。自中等阶段的教育起,学生开始涉足法律方面的学习,尤其是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司法服务类”专业,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准法律专业”。目前,这类专业下面还具体设有“法律事务”、“社区法律服务”、“保安”等专业。这些专业的职业指向是公证员、书记员、秘书、打字员、行政业务办公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学制3年。
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阶段,分设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各自都有其完整的、独立的法学专门教育。目前,中专设置的与持续本科学习相对应的专业,有司法实务类下设的“司法助理”、“法律秘书”、“法律事务”、“检察事务”4个专业;法律执行类下设的“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司法警务”、“社区矫正”5个专业;司法技术类下设的“刑事侦查技术”专业。这些都属于高等专科层次的法律教育。而处于高等专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中间层次的是本科。究竟什么是本科?这个问题向来很少被正面关注和追究。即便是教育学论著,大多也是围绕本科专业的划分和设置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并未涉及这个概念的本身。笔者考证,“本科”一词,源自清末,是分层级设计我国近代高等教育体制的产物。1902年至1904年间,清政府仿照日本模式草创了我国近代的学制系统。在此基础上正式颁行了我国近代的第一个学制系统《奏定学堂章程》。这是一个包括20个子文件的学校教育制度,其中有关高等教育制度的有6个文件。因颁布时在癸卯年(1904年),故又称“癸卯学制”。按《癸卯学制》,高等教育自下而上分别设立高等学堂、大学堂、通儒院三级,依次开展大学预科、大学正科、研究科教育,由于前两者以讲授为主,故又称“讲习科”,与从事学术发明的“研究科”相对称。通儒院的“研究科”,即今日之研究生教育。按当时制度设计,高等学堂招收中学毕业生,修业3年,因其已有渐入专门之意,故粗略分为政、艺等科,类似今天高中的文、理分科。迨至民国初年行《大学令》等法规,取消了高等学堂这一层级,规定大学分设预科和本科,其中预科修业3年,本科3至4年;本科招收预科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此外还规定大学须设大学院,招收本科毕业生。1914年《修正大学令》规定,预科2年,本科4年。1922年推行“新学制”后,便取消了预科。《癸卯学制》中的大学堂分八科设置,即经学、政法、文学、格致、医、农、工、商。辛亥革命后撤经学科,《大学令》规定大学分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从而形成影响深远的“七科制”大学结构。虽然对于单科还是多科方能称作大学的问题,前后几经反复,但分科大学所设学科,即指大学本科,以别于“高等学堂”或“预科”的预备教育,以及其后的延伸造就。质言之,本科就是设立大学(清末称“大学堂”,民初后短暂改称“大学校”,不久简称“大学”)原本所要实施的那个科目的教育。“本科”一词里的“本”,就是“本身”、“本来”、“原本”之意。它既是之前所有预备教育致力的目标和方向,又是实施研究科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因而成为大学教育的主干或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本科即大学的“正科”。“正科”之外,自然是那些“不正”的其它科,上述“预科”即其一。此外,还有“速成科”、“别科”等。晚清遍及全国的法政学堂都有速成教育的性质。“别科”一词,在有关清末学堂的文献中常会看到,早已废止不用,今人多不解其意。它是晚清政府学部(今教育部)创造的一个名词,始见于1907年学部创办京师法政学堂的一份文件。该文件规定,法政学堂课程分预科、正科、别科;预科修业两年毕业后升入正科,分习法律、政治两门,各以三年毕业;“别科”“则专为各部院候补、候选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岁较长者在堂肄习,不必由预科升入,以备吏部新分及裁缺人员入学肄业,法政理财各门只须讲授大要,故年限从短,一年半肄业。”从该文件对“别科”内容的描述来看,“别科”即区别于“本科”或“正科”的其它科,类似今天在职人员的短期法律培训。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学本科”,沿袭了晚清以降现代学制系统当中法学教学制度的传统,其内涵明确而稳定,通常就是以高中毕业为起点,经过四年(曾短暂规定为五年制,如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受苏联影响一度规定法律系为五年制,另外法学第二学士学位也属于法学本科的范畴,目前全国有22所高校开设法学二学位)有计划、有目标、有组织的法学专业学习的教育制度。一所高校,只能设置一个法学本科专业,不可能设置一个以上的法学本科专业。同时,作为国民教育序列的一个概念,法学本科专业也只能设置在普通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和科研机构不设本科专业(2017年成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已由过去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转变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的普通高校)。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有多少个法学本科专业,也就意味着有多少个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包括军校在内。尽管政法类高校常常分设有多个法学院,如中国政法大学设有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中欧法学院等,但它也只能设有一个法学本科专业。而设置法学本科专业所依托的教学机构,除了比较标准的称之为“法学院”外,还有许多设在法学与哲学、人文、经济或管理等学科混合而成的学院名称之下。可以从不同视角来认识和观察我国法学本科专业的设置情况。(一)从规模上看,截止2020年8月,我国现有635所高校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约占全国高校总量的50%(据教育部2020年7月全国研究生教育大会文件采用的统计,我国现有高校1265所,其中公办822,民办434)。也就是说,中国现有高校的一半都设有法学专业。这里的总数,包括了教育部通常未纳入统计的3所军校,即国防科技大学、武警警官学院、武警海警学院。军校的数字较过去已经有了大幅减少,十年前招收法学本科专业的军校有十余所,但后来都停办了。如国防大学西安分校(原***西安政治学院)是全军著名的法学教育机构,于2007年停办了法学本科专业。但目前仍继续开展法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特别是在军事法学领域。这635个法学本科专业的招生规模相差甚巨、悬隔天壤。多者一两千,中者一二百,少者五六十甚至几十人。以2020年法学本科专业招生情况为例,西南政法大学2212人、中国政法大学2160人、西北政法大学1501人(含双学位64)、华东政法大学1300人(未含双学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973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954人,甘肃政法大学758人。这些都是以政法类为主的高校,是我国培养法学本科生的大户。此外,招生规模中等的综合大学法学院,每年通常为一二百人左右,如吉林大学法学院238人、北京大学法学院180人(含境外生20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49人。较小的如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90人、清华大学法学院60人。其它法学院校的规模率相类同。少数著名法学院校法学本科招生规模虽然不大,但其法科研究生的规模往往很大,甚至数倍于其法学本科生,本硕博学生规模结构形似纺锤状,或倒三角状。大多普通法学院校,虽然法学本科招生规模相对较大,但这类院校的学生结构通常呈金字塔形状,法学本科生最多,法科硕士生次之,法学博士生又次之,这是必须要说明的。当然,从中不难看出,是哪些高校支撑了我国高校本科生的扩招,或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概念。同时也反映出不同高校招生政策和人才培养工作定位上的差异。例如,清华大学本科规模远小于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除了与研究型大学的办学定位有关,也跟坚守学校既有的办学条件有关——按学生宿舍床位数量核定招生规模。目前法学本科专业的数量,会因每年本科专业的定期动态调整(新增或撤销)而微有变化。但不管怎样,说我国是世界上法学教育的大国,这一点毫无疑问,远超美国二百所左右法学院的规模。现在面临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由大变强。(二)从地域分布上看,现有法学本科专业早已完全覆盖到全国各省(区市)高校,从最东边的佳木斯大学到最西端的喀什大学,从最北的黑河学院到最南端的三亚学院,法学专业的设置早已遍满神州大地,法科学子的弦诵之声通达四至。以传统全国各大区域分布情况看,其中华北123所,东北57所,华东184所,中南159所,西南65所,西北46所。各大区分布规模的大小,与各地区的人口数量与经济社会发达程度基本保持一致,中东部地区法学专业的设置规模是西南地区的7倍、是东北地区的8.1倍、是西北地区的9.9倍,东北、西北、西南均不及华东地区的零头,与胡焕庸线所分割区域的差异情形基本一致,十分清楚地反映出我国各大区域间教育资源分布客观存在的巨大差距。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法学教育的规模与所在地域的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发达程度,大体上是呈正比的。(三)从历时性来看,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规模,总的来讲,当然是改革开放40年来法学教育持续发展、法学专业不断新增的结果。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17年间,经过高校院系调整,开设法学教育的机构有9个。1966年至1976年“文革”十年间,仅有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湖北财经学院法律专业保留或基本保留法律系建制,其他政**校或法律专业均一律被撤销。1977年到1999年的20多年间,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迅速恢复并增加到了178所。进入新世纪后的第一个十年,法学本科专业纯增434个,这意味着,现有法学本科专业总量的68.99%,是在这一期间增加的,仅有不足20年的办学历史。法学本科专业在这一期间的暴增,跟这一时期实施教育产业化的强**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2012年以来的最近十年,法学专业增加约十多个,年均一个左右,增速呈断崖式下降。在这些开办时间长短不一的法学专业中,开办时间最早、同时也是我国近代历史上官方开办的第一所大学天津大学,该校前身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早在1895年创办时就开设了“律例学门”,后改名为北洋大学法律系,可谓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学专业。但殊为可惜的是法科的经办到1920年就彻底中断了,北洋大学也因为设学科目不足三科而被迫降为北洋工学院。虽然校方亟图多科发展,李书田在拟订的一份多科大学发展规划中计划于1949年恢复法学院,并在1953年法律系第一届学生毕业后增设法学研究所,但终因错失机遇而未能如愿。直到1994年天津大学复办法律系、特别2015年法律系升格为法学院之后,法科才又迅速恢复。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讲,我国开办时间最久的法科是北京大学,该校法科溯源于1860年代后期京师同文馆开设的“万国公法”,是为我国讲授现代法学的第一个机构。复办京师大学堂后至少自1910年起正式开办法科分科大学,并设置法律学门,从那以后,以迄今日,除1952年至1954年因院系调整被短暂撤销外,法科从未中断。新中国成立后开办法学专业持续时间最长的是吉林大学,教育部法学本科专业设置一览表上显示的设置时间是1948年,也是唯一成立于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一个法学专业,在办学过程中未受院系调整的影响,特别是顶住了“文革”撤销法科的严重干扰,迄今已有72年连续不断的办学历史。在新法学框架下,吉大最先进入法科设立70周年庆典行列。最新加入法学本科专业这个大家族的,是2020年批准设置的中国社科院大学的法学本科专业。无论从文化传承,还是资源积累的角度看,时间都是一个不可或缺、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对于养成人才这样的事业,尤其应当注重办学时间的积累。与可将以往全部成就瞬间归零的科技领域不断寻求重大突破和创新的情形不同,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需要在紧随时代需要而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还应妥善把握好变与不变之间的平衡与节奏,遵循和捍卫既定规则和制度的目标和价值,正如识者所指出的法学人才不仅要有创新精神,还要有守成的精神和品质那样。那种急于“弯道超车”、追求“跨越式发展”、填表仅限最近5年甚至3年之类的精神状态和做法,不是功利冒进,就是对于历史的无知。(四)从载体的隶属关系看,法学专业的生存空间也存在较大差异。上文说到,现有635个法学专业,有3所军校属于军队系统,另有632个为普通高校,这些普通高校又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其中教育部直属70个,中央和国家其他部门所属26个(工业和信息化部7个,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6个,中央统战部和公安部各2个,外交部、司法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各1个),地方政府管理的536个,占总量的84.8%。通常来讲,任何法学专业所遵循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办学标准都是统一和一致的,但问题是,实施政策所依赖的条件保障措施,可能会因学校隶属关系的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程度的差异。教育部直属高校与地方高校之间、经济发达省区与欠发达省区的地方高校之间,在招生计划、生均拨款、学费标准、教师编制、硬件条件等方面就有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从而对法学本科专业的表与里、形与神产生根本性影响。(五)从法学专业设置与管理的规范性角度看。前文说到,法学本科专业属于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设置须经教育部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第十、十一、十二条)。按说由学校申报、教育部审批,各高校法学专业设置与运行的基本信息,本应是十分清楚明了的,但现实却不尽然。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固然大多数的法学专业是规范成立和有序运行的,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一些非常态的情形,反映出现实中法学本科专业存在方式的复杂多样和管理不尽规范的问题。为增进对此情形的深入了解,以下枚举两例。按照学校的表述,中传媒的法学本科专业开设于1999年。可在教育部汇总表里关于设立时间一栏信息的标注却是“不详”。何以中传媒的法学本科专业来历不明?再三追问,终于在中传媒法科负责人的帮助下略知其原委,还真不是遗漏登记那么简单:1998年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并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成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的东校区。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矿大东校区又并入北京广播学院成立了中国传媒大学。与此同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的学院路校区更名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与地处徐州的中国矿业大学分别成为各自独立的两个办学实体。北京校区和徐州校区的矿业大学,自1995年就分别批准设立了法学本科专业。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并入矿大北京校区即东校区时,适逢当时全国高考扩招,于是东校区1999年便以矿大北京校区的名义招收了法学本科生,这届学生入学通知书由矿大制发,待到毕业时,已是传媒大学的毕业证书了。东校区99级这批学生,后来被确认为中传媒的首批法学本科生。为此,2019年中传媒政法学院还举行了法学本科招生二十周年纪念会。然而中传媒的法学本科专业,是否来自并入本校的矿大(北京)东校区,如果是,那么矿大(北京)和中传媒两校是否使用的是同一个专业证号,否则,为什么教育部为什么会没有设立时间信息记录呢?抑或硕中传媒是否独立申报和获批法学本科专业?一时却难以索解。2003年教育部批准原包头钢铁学院与包头医学院、包头师范学院合并成立内蒙古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内科大”)。但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主席办公会又决定将内科大一分为三,成为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所高校,分别称作“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之后内科大的人事、财政直属自治区政府管理,而包头医学院和师范学院的人事、财政却由包头市管理,但校领导又由自治区政府任命。尽管如此,教育部认定的只有内科大一所高校,并无包头医学院和师范学院两个学校。一个身份证给了三人使用,这一状况必然导致三校在实际运作和管理上的诸多不便——本科招生时,三校各自分列招生计划;学生毕业时,三校毕业和学位证书均盖内科大校印,但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盖章处,分别盖学生各自所在学校校长的印章;医学院和师范学院学生的证书,分别载明在内科大包头医学院、包头师范学院某某专业学习、期满合格之类信息。这三所学校目前都开办法学本科专业,但基于这种特殊的办学体制,在教育部的汇总信息表里,只有内科大的法学专业,并无包头医学院和包头师范学院的法学专业。内科大文法学院下设法学系,现有教师25人,法学专业每年招生约80至120人。包头师范学院下设政治与法律学院,现有专业教师13人,每年招收法学专业学生约80至100人。包头医学院有专业教师8人,每年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大约40人。在以专业概念组织实施法学人才培养活动之前,法学本科教学的概念主要是通过制订法学课程目表并加以相关说明性规定的方式加以界定的。引入专业概念后,“专业”便成为界定法学本科教育内涵的一个核心概念。既然专业是为适应和满足计划经济对专门人才需要的产物,那么专业概念的实际落实,或者说法学本科教育的实施,那么客观上就需要有一个关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进度、教学方式等方面的总体安排和书面规定,这个书面文件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教学计划,现在也称教学方案或培养方案。作为高校组织运转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突出体现了专业的组织性、计划性、系统性等特征,集中反映着法学本科专业概念的内涵。一个法学本科专业长什么样,只要看一看它的教学计划便一目了然。一个经典的本科专业教学计划通常包括以下四方面要素:(1)培养目标及其具体规格;(2)学习年限与时间安排;(3)课程目录,又按知识结构的排列规律、构成方式和时限要求等因素分为必修课、选修课,或者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不同名目;(4)教学环节,主要是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科研训练,其中每个环节之下又分为更具体的细节,并附以时间分配表、教学进度计划表和必要的文字说明等。这四个要素均由格式或体例相对固定的一段文字加以描述或说明。这样一个教学计划的结构和体例通用于我国所有的本科专业,包括法学本科专业在内。实践中,它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和发布指导性教学计划为模板、各高校据此套用并结合自己的师资条件等因素制订具体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实现的。指导性教学计划通常会在固本或坚持原则要求的前提下给高校留有一定的自主发挥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各高校的教学计划之间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讲,大同小异。不过,不同时代的教学计划,教学目标、课目、学习时限和相关要求方面,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这反映出法学教育与特定时期现实政治需要之间的密切关系。法学专业在这方面的表现尤其显著。从历时性方面看,新中国成立后的70多年时间里,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经历了一个反复尝试、努力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法学专业概念的内涵也处在变与不变的辩证发展状态。综合时代背景,特别是专业各要素具体内容在不同时期的表述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建国初期,从1949年到1954年全国政法教育会议之前。这个时期总的特征是废旧立新,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对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进行全面调整,废止***党义、六法全书等课程,改造其他旧课程,开设马列主义理论课程。二是高等教育移植和模仿苏联教育模式,特别是引入“专业”概念重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标志性文件有1949年10月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组织京津高校部分专家制订发布的《各大学专科学校文法学院各系课程暂行规定》、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四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1951年6月教育部对部分系科课程草案再次修订的《法学院法律科课程草案的课程表修正初稿》等。这个时期确定的法学教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各课程的内容,应从新民主主义实际出发,应贯彻爱国主义思想,并以社会发展史的观点,阐明中国新法制之进步性及优越性。(2)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命令、决议、决定、指示、通报或者参照判例总结及其他有关材料。如无具体材料可资根据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讲授的重要参考资料。(3)批判旧法学,应揭露其实质即作用,避免单独介绍及比较。(4)各课程的内容,必须包括有关的政策、法令,如有一部分不能包括者,应开政策法令课程,如有特定课程不能开班亦应开政策法令。(5)各课程应在开课前编订课程纲要,如条件许可并宜编订较详的提纲或讲义。(6)个别课程如具备设立教研组条件时,应尽先设立一、二组,讨论课程内容,领导教学。法律系的办学任务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与社会发展之前景,以新民主主义为领导思想,培养了解当前政策法令及新法学的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与师资。目前主要是培养一般的司法干部”。法律系课程暂用学分制(3小时为1学分),其中必修课的课程名称和学分(括号内数字)是:社会发展史(3),新民主主义论(3),现代国文与写作(6),外国文(6-20),中国近代史(3-6),毕业论文或专题报告(2-4),体育各年级必修每周1-2小时不计学分,政治经济学(10),马列主义法律理论(4),国家法(4),政策法令(6),新司法制度与组织(4),婚姻法(2),新民法原理(8),新刑法原理(8),新商法原理(2),新诉讼法理论与实际(2-4),国际法(4),国际私法(4),名著选读(10);选修课有:犯罪搜查与采证技术(2),司法统计(2),法医常识(2),苏联法律研究(4),犯罪学(2),新民主主义国家经济底理论与实际、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法制史(2),总计111-132学分。当时修订的课程方案在政权更替的大变动时代背景下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临时性的特征。因为旧的体系固然可以立即废止,但建立新体系势必要经过一定实践的积累。尽管如此,建国初期明确下来的有些教学原则,与今天教学所强调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精神上是完全相通的。这意味着,当时确立的法学教学原则,对新中国法学教学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具有基因性的。第二个时期从1954年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后一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探索建立和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法学学科专业体系。其间召开的几次重要会议,或重要工作推动,可作为法学学科专业体系调整变化过程中的的几个重要节点:一是1954年4月至5月高等教育部召开的全国政法教育会议;二是1958年的政法教育改革;三是1963年10月教育部和最高人民**联合召开的全国政法教育工作会议;四是1983年12月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召开的全国高等法学教育座谈会。在这个长达40年的时间里,我国在法学教学制度的探索方面经历了正反两方面的实践。总的来讲,1950年代经过院系调整确立的法学教学基本制度到“文化大革命”前已趋于定型,并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延续和扩展。1954年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对院系调整后法学院系的培养目标、学制和课程目录、教材等内容进行了总结和讨论,调整修订出新的教学计划,明确了综合大学法律系和政法学院都以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压缩了学时(周学时不超过30学时,课程门数每学期最多8门)并加强基础课和重视专业课,强调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和科研应突出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学习苏联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注重对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确立了学生在**和检察院的实习制度等。这次会议对探索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学教学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1958年的教学改革片面强调了人才培养目标的政治属性和、生产劳动和社会活动,大幅压缩了专业课,例如有的学校把政治课教学从占总学时的17.14%提高到58.3,专业课从65.22%降低到24.1%,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了影响。1960年代初开始进行政策调整,强调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学生以学习为主。在这一背景下,1963年教育部和最高人民**联合召开全国政法教育工作会议,制订了《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方案(草案)》,并于1964年1月发布实施。该方案由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生产劳动、专业实习、科学研究五部分组成。其中培养目标定义为“培养政法工作干部”,在这个总目标下提出了学生毕业时应达到德智体能几个方面的具体标准:(1)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原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通过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和一定的生产劳动、实际工作的锻炼,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好的思想修养、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2)正确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著作中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理论,具有中外政治法律的历史和现状的知识,熟悉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和政策。(3)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有写作判牍的基本训练;学习一门外国语,达到能阅读政法专业书刊的水平。(4)具有健全的体魄。这成为直到今天仍被作为表达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经典模式。在课程设置方面,设共同政治理论课6门(括号内数字为学时数):中共党史(122)、政治学(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102)、政治经济学(140)、哲学(132)、思想政治教育报告(119)、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选读(102),共计717学时,占上课总时数28.69%;设专业必修课11门:法学概论(即国家和法的理论,136)、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史(即中国国家和法的历史,114)、外国政治法律制度史(即外国国家和法的历史,114)、宪法(68)、刑法(102)、民法(102)、国际法(51)、诉讼法(85)、刑事侦查学(102)、人民**人民检察院组织(34)、人民公安业务基本知识专题讲授(70),共计1068学时,占总量42.74%;专业选修课4门:资产阶级国家法律介绍和批判、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专题讲授、中国政治法律学说史、中外法律名著选读,共90学时,占总量3.6%;工具和其它课4门:汉语和习作(238)、外国语(272)、逻辑(68)、体育(136),共714学时,占总量28.57%。方案特别强调,必须切实加强汉语教学,加强学生写作训练;学生原则上应学好一门外国语,但如无外国语基础者,经校院长批准,可免修外国语,但免修时间必须用来学习汉语。关于生产劳动,规定学生四年内要参加18周的生产劳动,时间或分散或集中,要求学生和工农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旨在养成劳动习惯和向工农群众学习,克服轻视体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者的观点,通过生产劳动更好地贯彻理论结合实际的原则。此外在第六、七学期安排为期12周的专业实习。最后安排6周时间进行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写作毕业论文,养成独立工作能力。至此,新中国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在体例结构和内容要素上基本定型,它对改革开放后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如果我们把“文革”前后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对照比较的话,可以发现,后者基本是前者这样或那样的一种变体或翻版。也就是说,虽然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法学课程体系的门数和内容以及教学环节等细节方面有所变化,但教学计划的框架结构,特别是教学计划中所反映的精神和思想并无实质性变化。特别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教学计划中所包含的某些内容,甚至正是今天法学教育改革所要致力实现的目标和方向。今天我们强调的要加强正确的思想政治导向、加强法学写作训练、培养德智体美劳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等等,都可以在过去的教学计划中找到类似表述的痕迹。改革开放后历次修订的法学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例如1978年6月教育部在武汉召开的高校文科教学工作会议上制定的《法学专业学时制教学方案(草案)》、1981年司法部制定的培养方案、1984年教育部修订颁布的三类培养方案(分别针对培养师资和理论研究人才、政法实际工作者和法律专科教育)等,框架结构上基本上延续了“文革”前模式,在处理思政教育与专业训练、理论知识教学与实习实践锻炼、本国法与外国法教学内容等方面关系也更加成熟和稳定。第三个时期从1990年代中后期到现在,法学专业教学制度由过去的制(修)订和实行全国统一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改为逐步转向建立统一的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1990年代初在新一轮改革开放推动背景下,教育部主管部门确立了以归并压缩专业数量、拓宽专业口径、规范专业核心内容为指向的学科专业调整政策,并于1996年启动了“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法学教指委相应承担了《面向21世纪法学类专业课程结构、共同核心课及主要教学内容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的研究任务。该项研究的最终结果,一是将当时本科专业目录中的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学5个专业调整为“法学”专业,也即保留了“法学”专业,取消了后四个专业;二是确定了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及其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要目等内容,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时国家教委于1997年4月15日正式启动了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历时一年三个月,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专家审定,于1998年7月6日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等新版教学规范文件,明确新版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高校招生自1999年执行新目录,在校生培养和就业原则上仍按原专业。法学专业核心课概念的确立,反映了从传统教学计划仅有课程名称向着规定和统一基本教学内容的延伸,使专业概念更加充实,内容更加确定,也为辨识和评价法学专业提供了准据。这项教学改革标志着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学内容体系的基本形成,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获得了国家教学成果奖。此后,教育主管部门和专业教学指导机构不再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学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目前,支撑法学本科专业概念的基本教学管理文件是2018年1月教育部发布实行的《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该《标准》值得注意的主要有两点:其一,它是以2012年版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为依据对“法学类专业”所含各具体专业的各项构成要素的一个最大公约数,是指导法学院校制订具体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的最低标准。《标准》明确了“法学类专业”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专业**;法学类专业教育的定位是建立在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之上的职业教育。列入2012版目录的法学类专业有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三个。法学类专业构成要素的最大公约数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效果、质量保障等内容。其中附录部分的“图书资料附表及说明”,明确规定了举办法学专业所需具备的图书、期刊等文献资源的种类和数量的最低标准,尤为该《标准》的一大特色和亮点。笔者以为,这是科学界定法学专业概念的一项重要内容,结束了举办法学专业不重视专业文献资源条件的状况。可以说,该《标准》是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和概括提炼的一个结果,它为法学类现有专业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为今后拟设法学类下新专业的论证设计提供了规范性指引,当然,它本身也是评价和检验法学类专业质量水平的重要依据,是本科专业评估工作基本的参照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设置本科专业、指导专业建设、评价专业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教学文件。其二,它在总结核心课程设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新的核心课程设置模式。《标准》规定了理论和实践两大类型的课程体系,理论类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通识课程、专业课程三小类;实践类课程包括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三小类。对于三个专业的专业核心课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为“10 x”;知识产权专业和监狱学专业均为14门核心课程。三个专业之间有7门课程是共同的。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法律职业伦理10门课程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重中之重,“x”则指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财税法9门课程,一个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开设的最低标准,即由规定的10门课程和9门中的任意5门组成,具体规定哪5门由,以及其他理论课与实践课的开设,概由法学院校自主决定。法学类各专业教学总量规定为1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类课程不低于总量的15%。可见,现行的课程设置模式,既坚持了专业内涵的最低标准,又为法学院校开展个性化人才培养提供了较宽松的自主空间,很好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学制度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达到了一个新发展水平。在我国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中,除了“文革”特殊时期,人们从未怀疑过法学本科专业存在的价值。大学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指的就是法学本科教育。然而2006年在教育界和一般社会舆论曾经发生过一次关于“取消法学本科专业”的热议事件。这一事件的起因是当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一个大学校长论坛上,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等少数大学校长发表了应取消法学等本科专业、把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放到研究生教育阶段进行等意见。由此引发了人们对法学本科专业设置以及一系列有关教育改革问题的讨论。主张取消法学本科专业设置的主要理由,第一是我国已有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能够满足法律实用人才的需要;第二,本科层次培养法科学生难以满足从事相应工作的需要;第三,美国大学本科没有法学专业。此外,一般舆论也认为我国法学本科专业设置存在过多过滥,师资跟不上,教育质量没有保障,就业难等许多问题,“应该磨刀霍霍、二话不说地尽快砍掉”;“砍掉的不是我们对法学的信念,而是现在法学本科教育中诸多不应有的累赘”,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缓解愈演愈烈的法学本科生就业难问题,二是提升法律职业人才层次,优化法律实施环境,三是激励法学教师强化自身素养,集中精力研究法学,对于维**学专业尊严也有潜在意义。围绕法学专业设置的规模、发展速度、设置方式、实际效果等问题,人们从多种角度分析了当时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各种现象,表达了各种意见,这里大略概括一些主要意见:理工类大学设置法学专业,无异于政**校设置理工类专业;法学专业高起点有利于提高从事司法工作的门槛,有利于司法公正;根本解决专业设置过滥和就业难的办法就是废除法学本科;法学本科生就业难问题不出在专业本身,而在于社会需求,砍掉法学本科无济于就业;法学本科生从事实务工作存在经验少、知识结构单一属于人才成长中的问题,可通过工作积累逐步解决,简单废除不如提高教学质量;法学依赖社会经验,本科阶段设置法学确有不尽合理之处,长远看逐步取消法学本科专业应是一个方向,但从现实看,法学本科存在的问题也并非想象的那么严重,活跃在法律界的专家和中坚骨干大多就出自法学本科;我国已经形成专科起点本科主体的法学教育体系,这是法治进步的表现,取消论大胆冒进,严重脱离中国实际,也不符合法学教育规律,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不是因为法学本科造成的,而在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没有很好衔接,导致本科教育目标定位模糊,既不学术也不职业,解决办法是教育与考试双向改革,建立衔接制度和机制;世界各国法学教育与本国法律体系特点密切相关,中国与美国没有可比性,不应拿美国模式改造中国,不应把美国法学教育奉为绝对真理,学习国外应反思哪个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而非动辄就是美国没有法学本科;法学教育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应从教育体制和教育者方面找原因,不应仅仅责备法学本科和学生;不能以就业率作为专业设置取舍的唯一标准,使专业听命于就业,高校应以科学的态度设置专业,在理论与实践中求取平衡,等等。2006年8月在成都召开的中国法学教育年度会议上,法学本科专业的存废也成了与会者热议的一个话题。法学本科教指委和法学教育研究会权威专家对此做了明确的回应。曾宪义指出:法学本科的存废是600所高校的大事,无论从世界看还是从我国国情看,在相当长时间里不可能取消,同时他建议教育部应稳定法学专业设置规模,暂停三年不要再增设法学专业。王利明认为: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取消法学本科不可行,虽然现在法学本科开设较多,但在中国普法任务重的情况下也是有好处的。吴汉东认为:取消法学本科专业,脱离了我国几十年的法学教育传统,脱离了我国的现实,同时建议应当设立准入标准。会议结束时,张文显会长郑重表示:教育部从来没有取消法学本科的方案,也从未启动过这项工作。个别大学校长发表了对法学本科教育的看法,我们仅凭媒体的报道认为,这只能是个人的观点。取消论我们很难赞同。取消论认为法学本科毕业生缺乏经验,那么哲学毕业生有哲学思维吗?是直接经验还是间接经验?在工厂做工算不算有经验,在实验室做实验是不是有经验?学校要发展研究生教育,没有本科毕业生是不行的。他还引用耶鲁大学校长的话,社会千家万户对大学的关注,是因为他她们的孩子要上大学,而社会与法学教育的连接主要靠本科。当然我们不反对个别学校搞试点,个别学校停招法学本科的试点可以,而要取消,则要慎之又慎。最后,他还就加强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教材等方面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安排。
会议以外,法学界还有专家发表文章,对取消法学本科专业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在法学界主流释放出明确意见之后,取消法学本科专业的议论也随之迅速消失,后来也再未出现过动摇法学本科专业设置根基的任何意见。以上是2006年关于取消法学本科专业议论的大概情形。这次议论也是有史以来关于法学本科教育受到广泛关注、讨论比较深入的一次。这次讨论距今已经过去了15年,今天回过头来重新审视这次讨论,当时之所以在法学本科专业设置问题上形成聚焦,固然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特别是法学本科专业设置数量的猛增等一系列问题,但从今天的立场看,应当说是在法学本科教育发展过程中一次有意义的讨论。它的意义就在于,“取消论”虽然已经化作历史的陈迹,但讨论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并不因此而消失。前文归纳出的各种意见,实际上大多涉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管理体制、机制、规模、结构、效益以及如何认识和借鉴外国模式等问题,有些至今仍在探索和改进中。这就是笔者在本文最后重提当年关于法学本科设置争议问题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