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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admin  浏览量:362  发布时间:2014-05-0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11日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
浙人社发〔2013〕199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精神,为落实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政策,现就网络创业认定事项规定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浙江省内注册(注册ip地址为浙江省内)经营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在认定对象之内。
    二、认定标准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店在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6%(含)以上。
(三)申请认定前连续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一)、(二),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二)审核
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网络创业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
(三)认定
人力社保部门自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其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网络创业认定”字样,备注网店名称和认定时间。
四、相关政策享受
(一)网络创业认定作为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社保补贴政策的有效凭证之一。
(二)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可按浙政办发〔2013〕91号文件规定在网店注册地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贴息。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在浙江省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重复享受。
五、其他事项
(一)网络创业认定有效期为一年,认定超过一年,申请人提出享受相关政策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对照认定标准复核申请人网店经营情况在申请人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复核时间,未经复核的无效。
(二)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实时将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信息录入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动态管理系统,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网络创业认定情况。
(三)上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不定期对下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网络创业认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认定过程中的问题。对违反本办法的认定行为,取消申请人网络创业认定资格,并追究工作人员责任。每年初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附件
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网店名称
 
网店网址
 
网店注册时间
 
注册所在地
 
综合评价率
或好评率
(申请认定时)
 
平均月营业额
(申请前6个月)
 
以上内容查看申请人网店后台信息核实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员工总数
 
邮箱地址
 
招用人员类别
高校毕业生        人(其中:就业失业登记       人);农村转移劳动力      人;城镇失业人员       人;其他        人。
经营内容
 
社保参保情况
□已参保及参保地                                □未参保
拟申请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其他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若有不实所有责任由个人承担。
承诺人:              
市、县(市、区)
人力社保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注:网店综合评价率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好评率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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